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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在成長過程中,難免有偏差行為,如不適時予以一定的懲罰,難達管教的目的,所以法律承認父母有懲戒權。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:「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。」懲戒係對於子女施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,促其改過遷善。至於懲戒的程度,則不能逾越必要的範圍。過度的懲戒,如以殘忍苛酷的手段懲戒子女,造成子女身體傷害、危害生命、產生恐懼時,則為親權的濫用,最近尊親屬、主管機關、兒童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,均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親權,且可能構成傷害罪(刑法第277條)、不法拘禁罪(刑法第302條)、強暴脅迫罪(刑法第304條)、恐嚇罪(305條),應負刑事責任。

父母懲罰孩子的原則:

  1. 對事不對人,讓孩子清楚知道他做錯什麼才受懲罰,並告訴他正確的行為。

  2. 選擇合適的懲罰方式,以提昇教導效果。

  3. 懲罰孩子要審慎,不可造成身心傷害,切忌在盛怒時懲罰孩子。

  4. 懲罰孩子不可採取殺雞儆猴、報復、翻舊帳、連坐(一人犯錯,其他人連帶受罰)等方式。

  5. 不在公開場合懲罰孩子。

  6. 懲罰後要安撫,告訴孩子父母真心愛他,希望他能學好。

  7. 當孩子能改過時,應該立即讚美。

有愛的懲罰才有意義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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